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負有領導和監督管理職責……3月1日起,新修訂的《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正式施行,其內容聚焦細化上位法原則性規定,增強了可操作性,突出山西地方特色,固化了我省成功的實踐經驗及有效措施。同時,聚焦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在地方立法中首次提出新興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義務。
圍繞完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條例》進一步細化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明確主要負責人到一線從業人員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同時,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增加建立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分級管控、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外包隊伍和外包工程等相關方安全管理等制度,健全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制度。
圍繞完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制,《條例》規定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負有領導和監督管理職責。其中專門列舉出重點行業領域監管部門,細化監督管理職責;明確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職責,細化事故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規定。同時,明確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保稅區、風景區等應當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細化其相關安全生產責任。
針對我省老能源重化工基地,工業結構老化、高危行業集中、工礦企業眾多、危險作業環節多等客觀因素,《條例》完善了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有關規定。特別新增并補充完善了煤礦、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燃氣、道路運輸、非煤礦山、冶金工貿、人員密集場所等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和監督管理規定。明確達到一定規模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總監;煤礦應當設置安全監察專員,細化人員配置要求、工作職責;縣級以上政府以及化工園區應當制定化工項目安全準入條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依法承攬工程,不得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或者出借資質;村(居)民自建房不符合條件不得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等。
針對安全生產領域“屢禁不止、屢罰不止”的現象,《條例》對違法行為的懲罰事項增多、處罰方式更嚴、懲處力度加大。明確嚴格貫徹落實“嚴懲重罰”,不僅細化了行政處罰有關規定,還增設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處罰約束性規定等有關法律責任。(楊文)